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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4/24

南中医大人字201515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研究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5423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学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教师队伍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拓展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临床等业务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教学基地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等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承担毕业实习带教任务的药学、经管、信息等其他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上述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是与学校正式签订合约关系,或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和备案。

第三条 评聘的兼职教学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评聘的对象包括:承担理论课授课和实践教学带教的兼职教师。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申报兼职教学职务的兼职教师须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践、实习、见习带教),根据科室或部门实习安排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指导临床、实践教学,组织专题教学讨论,指导毕业论文或专题项目设计与报告撰写;掌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带教意识强,及时向学生介绍新知识,传授新技术;参与学校组织的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用书的编写及教学研究;在学校举办专题讲座等。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五条 申报兼职教学职务的兼职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能积极、圆满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高校教师系列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受聘兼职教授须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兼职副教授须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兼职讲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首次聘任兼职教师职务,已经具有教师外系列正高职务的,应聘为兼职副教授职务;已经具有教师外系列副高或者中级职务的,应聘为兼职讲师职务。

第七条  拟聘兼职教授职务的应受聘兼职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并须发表一篇以上署有南京中医药大学单位名称的相关专业论文。

第四章聘任名额

第八条 兼职教学职务采取限额申报,各实践教学基地聘任人数由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基地人才结构及承担我校的教学任务量、教学层次及学生数量来具体确定。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年均带教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兼职教师聘任名额一般不超过20人;年均带教人数在10-20人的,兼职教师聘任名额一般不超过30人;年均带教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兼职教师聘任名额一般不超过50人。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若同时承担护理专业带教任务的,聘任名额相应增加10人。

第十条  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在上述确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个名额。各类实践教学基地中,带教教师已经受聘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兼职教师职务时不占名额。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评聘条件和聘任名额,确定本单位拟聘人选。新申报人员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学职务评审申报表》,续聘人员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学职务考核聘任表》;申报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兼职教授职务的还须提供相关论文复印件。上述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各相关学院审核申报材料后,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批。学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六章聘任期限

第十三条 兼职教学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期满者,经所在单位和学校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续聘。

第十四条 聘期内岗位变动或调离而无法履行兼职教师职责的,所聘职务自行解除。

第七章待遇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聘任的兼职教师,由学校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对外学术交流及有关评审申报工作中可以使用我校兼聘教师职务名称。

第十六条 受聘兼职教师可以参加我校组织的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类学术活动,参加学校科研课题或产学研成果转化等的申报工作,参加我校教学大纲或实习大纲的修订、有关教材或实习指导用书的编写等相关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受聘兼职教师可以参加我校组织的优秀带教教师评选,申报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奖评优活动,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进修计划,学校可以有计划的安排兼聘教师进行境内外的进修学习。

第八章 考核及监督

第十九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和学校相关单位对兼职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为主要内容,可采取个人小结、学生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和相关学院建立受聘兼职教师的业务档案,切实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和督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中兼聘教学职务的实施意见》(南中医大人字(200738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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