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的管理目标,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人字〔2006〕18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南中医大人字〔2009〕62号)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事业编制外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管理、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主要是学校的实验、工程、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应聘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且初始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专转本)。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特殊岗位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专转本)。
(五)具有硕士学位的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0周岁,学士学位的不超过25周岁。
(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三章 聘用及待遇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实行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部门须在每年的9月份根据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提交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需求报告和招聘计划,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各用人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试,并依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心理测试结果,拟定初步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校考核面试领导组将对部门拟定的初步人选进行面试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具体程序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才招聘工作暂行办法》(南中医大人字〔2013〕74号)执行。
(三)管理岗位的招聘及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采用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的方式择优遴选,考核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专职辅导员的招聘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考核的形式和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
(四)人事代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到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规定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经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形成劳动关系。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期限
(一)聘用期限:初次聘用一般为1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每次续聘期一般为3年。
(二)试用期: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聘期内需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学校比照校内事业编制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实绩发放工资,并依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薪级工资。遇到职称、职务变化的,则从变动次月起调整工资级别。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二)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在工资中代扣。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根据岗位进行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同等晋升管理职务,确定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评审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可按规定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四)享受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关系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即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业务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审核、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管理职务晋升、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用人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政策法纪、职业道德和校纪校规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南中医大人字〔2007〕43号)执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第十一条 违规、工伤和争议处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校人事处报告。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二)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部门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调解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短期聘用的人员以及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自行聘用的人员,均不在本办法涉及范围之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人事代理人员转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具体方案,适时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人字〔2006〕18号)及《南京中医药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南中医大人字〔2009〕62号)即行废止。原学校雇员制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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