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人字〔2014〕46号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2014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法(修订)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担理论课课堂教学的附属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第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1.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参加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实际承担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不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及校外兼课人员不在认定范围内。
2.我校附属医院拟聘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须承担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已取得并受聘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且受聘现职以来承担的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获得高校教师资格之前,应当接受有关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课堂教学试讲,试讲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学校认可其授课资格。
第六条 暂缓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对象
1.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
2.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犯有其他错误正在被调查处理者;
3.因其他特殊情况,校专家审查委员会核定须暂缓认定者。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九条 学历学位条件:
1.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具备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者,其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
3.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国(境)外学历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委托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者;江苏省外取得的岗前培训证书不予认可;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教学任务书或学工部门出具的专职辅导员证明;附院人员须出具个人课表和教学日历。
4.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批准的免试申请表;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该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加盖本单位党组织印章;
9.我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需提供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相关医院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人以往取得过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人事处审核后确定拟申请认定人员名单;
2.专家评议组根据《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测试意见;
3.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人事处和专家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提出审查认定意见并公示;
4.经省教育厅核准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加盖省教育厅公章,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学校保留一年后销毁。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遗失,持遗失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没收假证书,并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遇有关政策变化,以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