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人字〔2014〕44号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
关于规范教职工教学医疗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2014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教职工教学医疗等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教职工教学医疗等行为的规定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教职工教学医疗等行为的规定
为强化教职工的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秩序,引导和鼓励教职工立足受聘的主岗位潜心、尽职地做好各项工作,将工作时间内的主要精力放在自身岗位上,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教学、医疗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科级及以下干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从事教学、医疗等非管理岗位的工作。处级及以上干部工作时间内从事医疗等非管理岗位工作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半天,如管理工作需要,应主动服从、及时调整医疗时间。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得承担一般层次的境外教学授课任务。
二、除第一临床医学院外,专任教师工作时间内承担医疗工作的时间一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
三、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照管党政理岗位人员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任教师工作时间内从事医疗工作实行备案制,由各单位将有关详细情况于每学期初汇总至人事处备案。
五、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时间内,各学院、各单位35岁(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及以下,且中级及以下职务的专任教师在非课堂教学、非临床门诊时间外实行坐班工作制。学院应为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坐班条件,并统筹安排坐班期间的各项学习、工作任务。
六、为严明纪律要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抓好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对教职工的有关教学、医疗等工作,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正确处理好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
七、教职工在其他组织和单位中的兼职行为,应当报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方可兼职,参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教职工日常工作行为的管理,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和实施细则。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等级不得定为合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纪律和干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内正常的上班至下班的时段,不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工作日的下班后时间;本规定所称的教学、医疗行为是指安排在计划内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的课堂教学、临床门诊等工作;本规定所称的半天是指工作日的上班至下班的时段内一次独立的医疗行为所占用的时间。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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