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人字〔2014〕43号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2014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规定(修订)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规定(修订)
提升教职工的学历学位层次,是新形势下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在职人员是指我校在职、在岗的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不含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所指的研究生是指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主要类型包括:国家计划内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公派或自费的形式出国(境)攻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上情形均需获得学历、学位,学校一律不批准攻读不能获得学历、只能获得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各项工作正常安排和运转的前提下,学校在职人员可申请攻读研究生。经批准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服从各单位工作的安排。各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年度报考研究生的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批,并不得因此而增加编制或聘请临时用工。
第三条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同时在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1/2,当年同时报考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相同岗位(同一教研室、同一科室)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报考与从事专业相符合的本学科或者有利于促进本专业发展的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鼓励报考教育学、管理学或思想政治教育等有关专业的研究生。
第五条 在职人员来校工作必须满两年且近两年年终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方可提出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申请。通过在职攻读获得硕士学位的教职工,硕士毕业后须工作满两年且近两年年终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者,方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两次均不合格的教师,自其重新培养至合格后的第二年方可申请报考研究生。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报考“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高校和有关高校重点学科的研究生。教职工若报考宁外高校,必须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或者报考专业所在学科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全国排名前五的学科(以报考时为准),学校可予以灵活安排其学习时间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服务期未满人员报考脱产研究生一律不予批准。服务期满后报考脱产攻读研究生的人员,应是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攻读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岗位,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全部停发,职称评审时扣除相应任职年限。教职工应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并按期回校到岗工作,逾期者按辞退处理。
第八条 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履行报名手续。学校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申请事宜,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考者,对当事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扣发校内津贴,直至停发国家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的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不得调整学习学校、专业、时间及形式。自行变更的,按擅自报考处理。报考人员被录取后,须及时凭录取通知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毕业后,应及时将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有关学籍材料报人事处存档, 及时登录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提请更改学历学位信息。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后的服务期应从取得学历、学位之日起重新计算,自动延长5年。
第十一条 2014年(含)之后考取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一律不减免工作量、一律不报销学费,在此之前经审批攻读的按既往文件予以办理。教职工应自行克服工学矛盾等困难,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必须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和单位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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