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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9/1

 

 

 

      

南中医大人字201442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

教学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20147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4711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培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为促进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表彰并鼓励在教育教学一线兢兢业业、治学严谨、勇于改革、善于创新、成绩突出、示范性强的优秀教师,促进教学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学校决定实施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一、 遴选对象

在教学一线直接承担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且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

二、遴选名额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名以内。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承担一线教学科研任务5年(含)以上,50岁以下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教师;

2.长期坚持承担教学任务,近5年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500学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考核要求

(二)评选指标体系

1.教师风范(10分)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教学能力与水平

2.1教学思想与内容(10分)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理念先进,具有国际视野。教学内容符合大学生认知特点,理论联系实际,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和国内外教改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

2.2教学艺术与方法(10分)

教学艺术精湛,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积极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思维。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2.3教学改革与成就(15分)

重视教育教学研究,主持完成重要教改项目,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发表过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

2.4教学效果(10分)

教学能力突出,教学风格鲜明,主讲课程达到省内或业内同类课程领先水平,大学生评价优秀,得到同行公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省内或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2.5教材建设(10分)

自编、主编的本科教材,质量高、有特色、版本新。

3.教学梯队建设与贡献(15分)

领衔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自觉指导和帮助团队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对确立本校该领域教学的历史地位作出重要贡献。

4.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

4.1科研能力(10分)

主持或承担重要科研项目。

4.2学术成就(10分)

发表出版高质量的论文或专著,在国内外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四、遴选方式与程序

1. 个人申报。教师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支持计划申请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推荐,报学校人事处。

2.审核推荐。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教学评价中心、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

3.评审公示。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后,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入选人员名单,并进入支持培养期。

五、支持管理措施

1.学校为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入选者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基金。每位入选者获得5万元的研究基金,一次性拨付,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教材编写、课件制作、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等工作,不得开支其他一般的科研项目经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任务、目标和预期成果,在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申请表》时作为未来工作的打算予以承诺。

2.为保证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工作的实施效果,突出教育教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入选者须开展一项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质量和标准按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进行论证。入选者同时填写《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申报书》,并由学校组织论证,教学评价中心统一管理。项目结束后,要按照省级教育教学立项课题的验收标准和要求,做好结题验收工作。课题经费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基金中列支,不再另外资助。

3.支持培养期结束后,学校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改革综合研究和课题研究工作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当年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支持培养,今后不得申报此培养计划,并视情形追回研究基金。

4.入选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取消“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称号;尚在支持培养期的同时终止培养并追回研究基金资助:

1)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有学术腐败行为的;

3)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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