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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9/1

 

 

 

      

南中医大人字201441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

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

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经20147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4711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

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落实《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教师国际化交流发展计划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进一步促进广大教师开拓视野、提升能力,具备一定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现主要就提升教师外语水平和促进双语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关于提升教师外语水平

第一条  外语水平的提升是我校教师获得各种境外研修机会、进行国际化交流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和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应当具有较好的外语沟通和交流能力,并通过不同途径不断强化基于外语水平的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二条  学校通过组织专门的培训,切实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培训目标主要是通过英语PETS-5考试为主,以及雅思、托福等考试,达到国家、省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三条  除参加省教育厅专门组织的有关外语培训外,学校拟每年举办两期外语培训班,每期人数在30-40人左右。学校主办的外语培训班主要针对非外语专业的优秀教师,优先安排已联系境外研修单位的教师、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创新团队成员、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等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四条  为督促培训人员努力学习,提高培训效果,培训班的纪律从严要求,有关教师应当主动克服工学矛盾等情况,积极主动的参加学习。经学校确定的培训人员不得无故缺课,如缺课次数超过三次,取消其培训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班,不选派为各种境外研修的人选。

第五条  2014年起,除个人全部自费的项目外,学校从PETS-5等考试合格的教师中选拔、资助各类公派境外研修人员,未通过考试的人员一律不作为公派境外研修的派出人选。

第六条  学校鼓励外语基础较好的教师自行、主动参加PETS-5考试等相关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达到国家或省有关境外研修项目派出标准的,学校报销报名考试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关于双语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条  根据我校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有关单位、有关学科引进、储备一定数量的双语师资,平时承担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在学校需要时,优先满足和承担作为双语师资的相关需要和工作。

第八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我校的双语师资队伍应当以承担中医药专业的英语授课、中医药翻译、其他各专业的专业英语授课等任务的教师为主进行建设,兼顾其他一般课程的双语授课师资。

第九条  承担中医药专业英语授课的师资,主要是指承担境外生教学任务、独立面向境外生开展英语授课的人员,应当在夯实中医药专业素养的基础上,强化外语学习。学校将优先选派中青年教师作为此类师资进行外语水平的强化训练。

第十条  承担中医药翻译任务的师资,主要是指中医药教育教学过程中承担有关翻译任务的外语专业人员,应当在进一步提升外语尤其是翻译水平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学习。学校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完善体现中医药特色的外语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其他一般课程的双语师资,主要是指承担其他一般课程双语教学的师资,要在综合考虑课程和专业建设要求以及生源水平的前提下,认真规划设置。

第十二条  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应主动将双语师资队伍的建设纳入到学科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中去,利用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境外研修的机会,逐步提升双语师资队伍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将加强与境外合作办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创造条件建立教师境外培训基地,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赴境外培训基地参加专业进修、学术研究等。

第十四条  在外语水平和能力提升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将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培训工作中去。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水平适时将具有连续12个月以上的境外研修经历作为教师高级职务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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