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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14/7/6

1、校外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须持县以上组织或政治部门的阅档介绍信。凡查阅中层以上干部档案的,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校内阅档,一般应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干部负责查阅,因组织发展需要查档者,经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批准组织委员可查阅其人事档案,阅档须办理登记手续;

3、查(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将其拆散、涂改、勾画、随意增减或批注;

4、阅档人不得将档案材料随意拿出档案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内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同志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5、未经批准,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人个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材料;

7、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需要须由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应按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8、查(借)阅档案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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