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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7/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我校建设国际著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中医药大学的奋斗目标,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带头人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制定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在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坚持按需设岗、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同行知名专家匿名评审、学校专家组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第三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由校长聘任。聘期内享受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重点支持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一)设岗学科范围 

一般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及国家级重点学科培育点,建有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学科,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3年内有可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二)设岗学科基本要求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平台、队伍基础和其它必备的硬件条件,3年内在学科建设或学术水平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基本条件;学院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设岗程序

特聘教授设置岗位由学院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和学科建设现状提出。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必要性和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连同书面申请报告和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科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直接提出设置特聘教授的岗位,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的申请和批准,一般每年上半年受理一次,由人事处具体组织通知,年底前完成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组织申请和聘任。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承担本学科核心课程教学及前沿领域讲座,积极推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水平,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团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为提升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实质性贡献。

(三)面向江苏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争取国家基金资助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四)指导受聘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吸引海内外杰出人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在学术骨干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的影响。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师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教学工作,原则上自然科学类学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不超过50周岁。

(三)海外应聘者获得博士学位后一般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一般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获得过国际或国家级重要成果奖励;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七)应聘者须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原则上应聘者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我校。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特聘教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通过个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校外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学校特聘教授评选专家组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等程序后聘任,由学校颁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聘书。

第八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学院、学科根据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和上岗学科的情况,就学科建设目标、创新科学研究成果、学科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岗位职责和标志性成果要求。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不含绩效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突出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申请,学校为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配套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具体数额在特聘教授正式聘任上岗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聘者个人申请,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并按比例逐年发放,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的特聘教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及服务期限

学校与聘任上岗的特聘教授签定10年服务期。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5万元,购房补贴人民币50万元。因个人原因,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者,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相应购房补贴。在学校不提供过渡房的情况下,学校为特聘教授提供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时间为1年。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所在单位应为聘任上岗的特聘教授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与关心,尽力为其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年度考核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计入本单位的考核基数,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年度考核称职,可继续受聘;年度考核不称职,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学校在特聘教授到岗第三年时进行期中考核,五年聘期结束后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依照特聘教授与学校签定的聘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特聘教授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及注重实效的原则,着重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一)特聘教授对照已签订的聘约认真总结在聘期内履职情况及完成岗位目标情况,并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考核的重点是:

1、学科和实验室建设。是否作为主要带头人参加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绩;是否作为主要负责人或带头人参加其他有关的学科建设工作;在聘期内本学科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与聘前相比是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2、科学研究成果。是否新增主持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含863项目、973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是否在国际权威期刊杂志发表有影响的系列研究论文、出版高水平专著;是否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是否带领本学科青年教师和团队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

3、学术团队建设。聘期是否为学科推荐或引进高水平的骨干教师;是否在本学科创建了一个有凝聚力的团队,本学科的学术团队结构是否较以前有较大程度的优化;学术团队是否建设成为校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4、人才培养工作。是否参加创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是否承担本学科核心课程以及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研究生及本科教学工作等情况,指导硕、博士研究生及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情况。

5、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聘期内是否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合作、主持国内外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加强与国内外的联系,扩大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和知名度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6、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与思想品德方面的有关情况。

(二)特聘教授考核采取专家考核方式。年度考核由学院负责,中期及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1、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学院结合教职工年终考核进行,学院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在考核的基础上,由特聘教授向学校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打算。

2、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特聘教授聘任第三年结束时进行,由特聘教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前三年工作总结,校专家委员会组织答辩,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两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

3、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在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由特聘教授进行聘期总结,校专家委员会组织答辩,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特聘教授聘期内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和鉴定,并给出特聘教授的考核等级。

第十七条 考核结论等级

特聘教授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类。

(一)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与思想品德优良,全面完成聘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考核结论可定为“优秀”:

1、在学科建设方面投入巨大精力,带领本学科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等工作中取得突破;

2、新增国家级重点或者重大研究项目,并在本学科公认的一流学术权威期刊发表系列论文,研究成果被广泛引用并获得国内外知名同行学者的好评;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重大奖励;

3、所主持建设的课程、专业或其它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或指导的博士生论文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积极引进人才,大力培养青年学术骨干,领导本学科形成的创新学术团队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与思想品德优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考核结论可定为“称职”:

1、全面完成聘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2、在完成学科建设、科研立项、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岗位职责方面,某一项有所欠缺,但其它方面完成,且其中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三)考核结论未达到“优秀”“称职”者,考核结论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考核结论的效用

特聘教授聘期结束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符合应聘条件者可以参加新一轮遴选。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特聘教授可优先考虑续聘;考核等级为“合格”者可参加新一轮竞聘。如因年龄、岗位等原因不能上岗者,将不再被聘为特聘教授,自动转为与本人职称对应的教学科研岗位,并享受相应的津贴。对于中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协议解除与其聘约。对于未完成服务期而调离学校者,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特聘教授与学校的协议约定,追究其各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因特聘教授本人主观原因而终止聘约的,学校根据《特聘教授聘任协议》的约定,保留追偿其单方面毁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特聘教授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基本服务期离开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退回学校发给的购房补贴;因不可抗力,特聘教授本人无法继续履行聘约的,其购房补贴的处理由学校与特聘教授本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违反双方协议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学校将中止与其签订的聘约,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津贴。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聘期内出国进行学术交流或访问时间为每年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停止发放出国学术交流或访问期间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中止与其聘约,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津贴。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原则上聘期内应在现岗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在聘期内担任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调离特聘教授岗位,学校将停发其特聘教授津贴,并按新的岗位和普通教授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特聘教授评审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校领导、有关学科专家及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学院申请设置的特聘教授岗位,及其推荐的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候选人的评审;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进行聘期考核以及提请特聘教授评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负责特聘教授候选人校外同行专家的送审、特聘教授评审考核会材料的整理组织、聘任协议的签订、特聘教授工作中具体行政事务的处理和经费的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特聘教授的设岗和聘任工作由院长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和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初审、遴选,并提出建议。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人员符合条件的亦可申报特聘教授岗位,除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待遇外,享受其他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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