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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

 

各有关部门: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和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学院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含协议用工、借调)人员。

第二条   考勤办法

(一)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学院、部、处主要领导为考勤责任人,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报人事处(考勤结果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无特殊原因瞒报、漏报、迟报的将缓发或停发该部门的校内津贴,并追究分管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三)人事处每月根据统一的考勤记录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于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教职工考勤情况。

第三条  考勤内容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

(三)公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第四条   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二)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一般不超过3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请假。

(四)婚假: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可享受15天晚婚假。

(五)产假(护理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遇寒暑假顺延),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

(六)计划生育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七)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八)探亲假:参加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方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必须结婚满一年,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九)工伤假: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方可享受工伤假。

(十)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和岳父母)逝世时,假期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一律书面申请,本人必须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及时向所在科室和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以便恢复正常待遇。

(一)事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请事假3天内,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经本科室报学院、部、处领导批准;请事假超过7天,经本科室、学院、部、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病假手续的办理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所在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待遇。急诊凭单位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相当于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天以内(急需住院者除外)

2.教职工请病假长期不能康复,经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办理病退或退职。

(三)工伤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须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方可享受工伤假。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手续的办理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报学院、部、处领导批准。

(五)探亲假手续的办理

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对探亲超假的处理:如是因意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超假的,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超假时间可作路程假;如是因病等原因超假的,持当地乡以上医院证明,超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弄虚作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转车(船)、侯车(船)或车船延误等原因超假的,按事假处理。

(六)公假手续的办理

各类公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离校前须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请假审批表》,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校级干部

党委书记、校长请假告知党、校办;党委副书记请假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请假由校长审批,请假后还应告知党、校办。

(二)处级干部

副处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者,由部门正处批准;超过3天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正处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3天时须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处级干部因公外出也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三)科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旷工及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者;

(五)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期者;

第八条  其他

(一)作息时间原则上按:

汉中校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执行

仙林校区:上午9001220,下午13301700执行

(二)教学科研人员的考勤,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类考勤涉及到扣发校内津贴的,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四)本规定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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