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根据实施方案,现已启动2017年中医优秀人才项目。该项目包括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和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两个项目采用同步启动、分类申报,统一考试、分类录取,统一培训、分类研修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员要按照条件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类型。为做好我校2017年中医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的遴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
1.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且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2.具有较好的中国传统文化素养,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善于运用中医临床思维解决本专业临床疑难问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
3.坚持每周临床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医德医风、人文素养、服务态度、诊疗水平等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舆论认可;
4.热爱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在学习与实践中有悟性和钻研精神,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
5.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研修学习时间,完成研修任务。
(二)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
1.在教育、科研、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基础(含中医经典)教学或研究,并坚持中医临床工作,具有中医类或中西医结合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或研究员)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且从事中医基础教学(或研究)10年以上、中医临床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2.具有较好的中国传统文化素养,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善于运用中医思维分析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中医基础教学(或研究)及临床诊疗水平较高;
3.每学年中医基础类课程教学不少于150学时,且必须有本科的课堂理论教学,师德师风、教学效果得到学生认可;或坚持从事中医基础、临床研究工作,近五年主持相关省部级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发表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中医药学术论著1部以上、或取得中医药研究的标志性成果)。
4.坚持每周临床时间不少于0.5个工作日,医德医风、人文素养、服务态度、诊疗水平等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舆论认可;
5.热爱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在学习与实践中有悟性和钻研精神,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
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研修学习时间,完成研修任务。
二、申报名额与遴选程序
本次申报不设定名额限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7〕124号,具体文件请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分别填写《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报表》或《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报表》,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研修志向,提出研修计划;经学校初审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人员将统一参加省中医药局组织的候选人选拔理论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考试内容和形式参照《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考试大纲》(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19号)。
(三)省中管局将从考试成绩优异者中遴选确定候选人,并参加全国中医理论考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遴选原则进行录取,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相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将申请人的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集中报送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
1.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请人:《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报表》《第四批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各一式3份);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连续从事中医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及每周临床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证明材料;近五年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学科论文、出版的专著、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上述附件材料均为复印件,一式2份,需装订成册)。
2.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请人:《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申报表》《全国中医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各一式3份);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从事中医基础教学(研究)10年以上、中医临床8年以上,每学年中医基础类课程教学不少于150学时,每周临床时间不少于0.5个工作日的证明材料;近五年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学科论文、出版的专著、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上述附件材料均为复印件,一式2份,需装订成册)。
联系人:周杨、李新路;联系电话:85811096、85811055;邮箱:zhouyang@njucm.edu.cn。
附件:岐黄工程2017年中医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表格.rar
人事处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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