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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和富于创新精神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实现我校“国际著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注重优先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部省级重点学科、博士点所在学科,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我校新兴学科和专业建设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使我校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水平有显著提升。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

1.按需引进、服务发展。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服从、服务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相一致。科学规划,认真实施。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明确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重点,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3.创新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探索人才引进工作新举措,以用为本,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成效。坚持科学评价,择优引进,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4.加强合力、整体运作。以学院为主体,校院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各归口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积极做好人才的引进、服务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引进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

引进人才分为四个类别:院士、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其中,院士、杰出人才设立特设岗位,可实施协议薪酬制度,合同管理,以人定薪。领军人才、优秀人才设立固定岗位,档案关系必须进入我校。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

1.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2.业务水平高,基本功扎实,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地位,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过同行专家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

3.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人才,应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5.两院院士一般不超过65周岁,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他类型人才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  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来校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面议,给予特殊政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  杰出人才

(一)应聘条件 

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中的一项: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5.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

6.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7.国家一、二级学会的现任理事长;

8.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9.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0.两院院士增选(近2年内)进入到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

(二)相关待遇

提供50万元安家费、200250万元的购房补贴、500100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后5年内享受每年50100万元的年薪,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提供必要的实验与工作用房,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第八条  领军人才

(一)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近5年来主持过国家级课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带头人;

2)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其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2.在境内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为30.0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15.0以上;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江苏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其他足以说明具备领军人才条件和素质的高质量的成果、高级别的奖项。

(二)相关待遇

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提供30万元的安家费、100150万元的购房补贴、10030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后5年内享受每年3050万元的年薪,根据需要,组建学术团队,提供必要的实验与工作用房,帮助落实配偶调动和子女入学等。

第九条  优秀人才

新兴学科、专业紧缺的优秀人才;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海外著名高校毕业,并有连续2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国内博士毕业、并有3年及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的优秀学者。由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考核评审,另议待遇,签订个性化协议,报校长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少数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具有相当卓越的学术成就或技能的特殊人才,参照优秀人才的程序、要求进行考核、聘用。

第十一条  上述人才引进到学校后,符合江苏特聘教授或者南京中医药大学特聘教授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和规定聘任相应特聘教授,按就高原则兑现工作条件、享受生活待遇;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可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聘任相关学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柔性引进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

高层次人才的柔性引进是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的专长,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柔性引进以“质量第一、按需引进”为基本原则,以“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合同约束”为基本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引进对象

柔性引进的对象主要以境外专家、学者为主,应具有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职务。国内引进对象应以两院院士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杰出人才为主。

第十四条 引进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有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的意愿,以及必要的时间保证。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公认,能对我校学科和专业建设起到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约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引进要求

用人单位负责对柔性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柔性引进的必要性以及预期的效果进行认真论证,对引进人员所要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等任务必须细化,对给予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提出建议和初步安排。

第十六条 工作任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聘用期满一年后应按照协议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续聘;考核不合格应及时终止协议。聘用协议中应明确引进人才在学校实质性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指导学科建设、担任本科生课程、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等,并明确受聘期间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获得研究项目和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等任务。

第十七条 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给予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包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办公和生活条件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其本人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在校工作时间核发,由学院凭考勤和考核情况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按协议发放。聘期结束后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才团队的引进

第十八条  引进条件

(一)人才团队应符合我校的学科专业布局与规划,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在高端领域已取得杰出成就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利于提升我校在相关学科的核心竞争力。

(二)团队带头人一般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杰出人才的应聘条件;核心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领军人才、第九条优秀人才标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

(三)创新科研团队应具有在研的项目,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空白,科研实力达国内外领先水平。

第十九条  引进方式

(一)重点考察团队带头人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与团队核心成员的水平。采取载体引进、团队集体引进、核心人物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优先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国内带项目来创新创业的各类领军人才与团队。

(二)引进国内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我校,全职工作。引进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我校工作。

第二十条  引进政策

对人才团队实行特殊政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面议。团队核心成员符合上述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以兑现个人待遇。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研究确定引进人才的类型。

(二)公开招聘或推荐

由人事处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或采取其它招聘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三)材料报送

应聘者提交下列材料:(1)个人简历;(2)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职称证明;(3)论文、论著目录,近五年的五篇代表作及三大检索报告;(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立项书、结项证书以及专利、奖项等科研成果材料;(5)两封同行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是海外专家。学院负责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学校人事处初审。

(四)专家考核

人事处组织学院、本学科的校内外专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考核小组,以面试、通讯评审等方式对拟引进人才的基本素质、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五)审批签约

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经学院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会同学院与拟引进人才形成初步协议后,报校长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正式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引进人才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两院院士的引进不受以上工作程序限制,由校长决定相关待遇条件,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为了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避免引进工作中的“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必须加强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书,明确聘期内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学校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加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及时督促检查人才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强化对引进人才科学、合理的评估意识,逐步完善人才评价和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和水平。人才引进后,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和标准,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及时组织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进一步聘任的依据,人才的有关业绩和考核结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引进人才的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的个性化协,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协议要求的引进人才,应及时终止协议,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条件,安家费、住房补贴以高的一方享受。其他特殊人才的引进条件、待遇及引进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既往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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